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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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盗窃罪量刑起点不可取
廖德凯

  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建议督办协调会上,省法院副院长陈华杰透露,广州、佛山近日都提出,希望把盗窃罪的量刑数额起点标准从目前的2000元分别降低到1000元、1500元。支持者认为,降低标准有助于把“小偷小盗”入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5月20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降低盗窃罪的量刑数额起点标准,是“刑罚万能”的片面思想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这既不符合刑事处罚规律和发展趋势,也不利于充分认识类似经济犯罪的产生根源,从而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盗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盗窃行为的产生却有着复杂的背景,既和当前的社会治安水平有关,同时也和社会生活状态、经济状态,甚至社会收入分配状态密切相关;既有行为者个人主观的犯罪意图,也有行为者客观的生活状态原因。因此,在盗窃行为产生的多样性、复杂性面前,对量刑标准的每一个调整,都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降低标准,有可能产生“打死一大片”的难称积极的效果,须慎重考虑。
  治安问题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治安力量的薄弱及治安手段的单一,预防作用不突出;二是在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出现局部治安难题是一种必然;三是社会各方面政策手段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不平衡状态。在复杂的原因面前,只是单一地以严刑竣法来进行治理,其实是一种“刑罚万能”思想的体现,实不足取。
  从刑事处罚的发展趋势来看,总的趋势都是逐渐向轻刑化发展,在经济犯罪领域更是如此。前段时间有专家建议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虽然有可商榷之处,却也表明了一种轻刑化的处罚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犯罪行为,各国一般都会进行入罪标准的调整,但不是降低“门槛”,而是提高“门槛”。而提高“门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持自己司法处罚一贯性、避免造成事实上刑罚越来越重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佛山等地更是如此。在经济发展水平呈明显上升的今天,提议降低盗窃犯罪“门槛”,与刑事处罚轻刑化的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同时,降低“门槛”,扩大打击面,还容易导致忽略其它因素,片面夸大了刑罚的作用,对真正减少犯罪,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并无积极的作用。